《长三角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协同治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签署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上海组合港管委办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长三角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协同治理战略合作协议》。

《协议》包括十项内容:(一)共同严格源头管控。加强船舶检验合作,各船检机构共同严格把关,严把准入关,提升运输效率。(二)合力实现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2022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涉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储存设施设备改造。(三)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评估。推动组织对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艘数、船舶水污染物产生量匹配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四)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严格执行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政策,共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规范接收处置。(五)持续加强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船舶偷排超排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使用情况日常检查。(六)加快岸电及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加快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有序推进相关码头岸电设施改造,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建设岸电设施;认真落实低压岸电接插件国家标准;提升岸电服务水平,推动岸电便利化使用; 加强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七)加快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通过各信息系统间对接,推进转移单证或转移联单"电子单证"流转,实现数据共享。(八)推进船舶港口 "信用+监管"新型监管模式。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九)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十)加大宣传宣贯和强化培训合作。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不断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加强宣传培训,积极引导港航单位和员工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切实增强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巩固突出问题整治成果,进一步遏制增量、压减存量,深入开展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完善协同推进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区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

协议确定三项污染防治合作机制:一是战略对话机制。建立五方领导沟通机制,就合作进展交换意见,商讨合作事宜。二是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五方就各自掌握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共同沟通。三是合作联络机制。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协同推进工作小组作用,五方建立专门对接机构部门,负责沟通、协调日常事务及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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